
1、要永远有积极的求知欲。 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深深的体会到,取得了导游证,并不代表你就永远是一个合格的导游员,而是要不断的的学习、充实、提高。在旅游者的眼中,导游员应该是无所不知的“万事通”。导游服务是知识密集型的高智能的服务工作,丰富的知识、广博的见闻是做好导游服务工的前提。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文化内涵在不断地丰富、知识更新的节奏在不断的加快,作为一个导游员就要“与时俱进”,永远保持积极的求知欲,以适应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求。更重要的是。我们自己千万不敢把自己当成“万事通”,要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要切记“学海无涯”、“学无止境”,“人外有人,天外有天”,“三人行,必有我师”。
2、要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要时刻牢记导游的职责,认真学习《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导游服务质量》,努力的实施好旅游计划,作好联系、协调、讲解等服务工作。坚持“宾客至上、服务至上、为大家服务、合理而可能”的四大服务原则细致、热心、周到的作好导游服务工作。也就是一切工作以旅游者为出发点,以服务为出发点,时刻考虑旅游者的利益和要求,绝不能拒绝游客的合理合法要求。服务过程中要坚持“为大家服务”的原则,不能有亲疏之分,厚此薄彼,而应对每个游客都热情、周到、友好、尊重,不偏不倚、一视同仁;要坚持“合理而可能”的原则,在旅游服务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游客的情绪变化,耐心倾听旅游者的意见、要求,冷静分析、仔细甄别,合理又能实现的,就努力的去做,如果没有作好或是已经错过机会,就想办法及时弥补,以求最大限度的达到游客的满意。不游客提出的不合理的、不可能实现的要求和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耐心细致、不急不躁的态度,给游客作出解释和说明,得到游客的理解、信任,使游客心悦诚服。
6、要有良好的精神面貌。
也就是说导游员要时刻保持自己良好的仪容、仪表、神态、风度。首先着装要整洁得体,不能衣冠不整,邋里邋遢;装饰要得体适宜,不能过分注重修饰,要符合自己的身份特征;其次,待人自然大方,彬彬有礼;办事果断利落,不拖泥带水;要精神饱满,站有站像,坐有座姿,行走有度。在讲解中口齿清楚、语调和谐、快慢相宜、亲切自然、风趣幽默,给人以美的享受。在与游客交流的过程中要热情周到而不阿谀奉承,活泼有趣而不轻佻讨厌、自尊自爱而不狂妄自大。总之,作为导游员,时刻以饱满精神,乐观自信的态度站立在游客面前,以热忱工作、诚恳的心态服务与游客,就一定能够获得大家的信任和支持,就可能带好旅游团队,并且取得满意的效果。
从事导游工作几年来,最深的感受就是学海无崖,真正体会到了“书到用时方恨少。”工作实践中越来越感觉到“知识就是力量”的重要性,而我自己还是懂的很少,知的很少。我深知“不积跨步,无以之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3、要准确、清楚、生动的作好讲解服务。导游讲解服务是整个旅游服务活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包括途中讲解、景点讲解、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物、民俗风情、城市市容,还包括参观访问、工农业考察、商务考察、经验交流、座谈会、咨询等等内容。在导游讲解过程中,我认为“准确、清楚、生动”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首先“准确”是首当其冲,至关重要的,在讲解过程中牢记“一伪灭千真”的教训,切忌胡编乱造、张冠李戴、信口开河,这样会使游客有被蒙蔽、愚弄的感觉,会引起游客的反感、责备、投诉,甚至否定一切,严重的影响旅游计划的实施。要知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求知”是重要的内容之一,而我们导游就起着传播知识信息、传递审美观念、播洒中华文明的重任,因此导游语言必须科学、规范,传递的信息必须正确无误,这样更能够吸引游客的注意,满足游客的“求知”愿望,我们才会得到游客的尊重和敬佩,这是顺利完成旅游计划的重要前提。其次,“清楚”是关键,在导游讲解中,清楚、简洁流利的语言表达,是导游语言科学性的又一体现。口齿清楚、言简意赅、措词恰当、组合相宜、层次分明、逻辑性强,避免使用生僻的词汇和滥造词汇,这是导游讲解基本的要求;另外在讲文物古迹、人文景观时,其历史背景、艺术价值、包涵的寓意、文化内涵都要讲清说明。另外,“生动”是调和剂,是创造旅游团队和谐气氛的重要手段。如果讲解过程中,语言平淡无奇,象和尚念经似的单调、呆板,会是旅游者感到索然无味,在心里上产生不耐烦或厌恶的情绪;而生动形象、幽默风趣、妙趣横生的讲解能够创造出美的意境,可调整旅游者乐观的心态、欢乐的情绪、浓郁的游兴,创造的是一种和谐、欢乐、积极、高昂团队气氛,给人的是一种美的享受。当然,“幽默”要建立在“品位”上,列宁说过“幽默是一种优美的、健康的品质。”幽默应是有礼的、高雅的、不冒犯他人的健康的语言和表现。
4、要有敏锐的观察力、正确的判断力。旅游是一种社会群体活动,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含“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而其活动的主体是人,我们业内常说,自己是“合法的人贩子”,常言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在,世界大了,什么人都有。”旅游者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从事着不同的职业,文化层次高低不等,性别年龄各不相同,兴趣爱好因人而异,身体状况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导游员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每带一个团队,就要迅速的观察团队人员的年龄结构、性别比例、身体状况等;很快的和游客进行沟通,从游客的言谈举止中判断出客人的文化层次、兴趣爱好,找到和游客相容的交汇点,以便找准自己导游服务的切入点,是自己能很快和游客融为一体,打成一片,是游客对自己有初步的好感。在旅游服务过程中,也要处处留心,在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上观察游客的情绪变化,并且要和游客进行积极的沟通,了解游客的心里状态,根据游客对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不同喜好,在游览时间、游览顺序上,在讲解方式、讲解风格上做出相应的变化;根据游客的年龄层次、性别、兴趣爱好的不同适当的调整旅游的节奏、劳逸的强度,适度的进行娱乐活动。总之,时刻掌握游客的情绪和状态,作出正确的判断,随时进行调整和纠偏,时刻保持旅游团队的和谐有序,这是顺利实施旅游计划的重要方法。
5、要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导游工作内容繁多,一次团队旅游活动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导游来全部完成的,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作为一个全陪导游来说,需要和团队负责人,地接导游、景点导游、饭店、宾馆、司机等组成一个工作集体,来完成一次旅游活动。这就要求全陪导游必须要有良好的协作精神。首先是主动配合,本着平等真诚的原则,沟通信息、交流思想、团结互助,与各方建立起良好的理性的人情关系;其次是相互协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切忌无理干扰对方的活动,侵害他方的利益,同时坚决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再其次,要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尊重彼此的隐私权,处理好各方的关系,同行之间、同事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最后要勇于承担责任,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引发矛盾是常有的,当矛盾出现时,应该以“君子”的态度来对待它,要沉着冷静,果断处置,更要有包容的态度,学会换位思考,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位置进行思考,包容谅解别人的错误或过失;是自己的责任要勇于承担,绝不能相互推诿,更不能以诋毁他人的手段来逃避或推卸责任。总之,良好的合作精神是组织好旅游活动,高质量的完成导游服务的前提,只有全陪、地陪、司机等各方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旅游活动就会顺利和谐的进行,我们所做的各项旅游服务也会让旅游者获得物质上、精神上的最大享受,获得心里上的最大满足,从而赢得游客的信赖,为旅游业赢得信誉,最终为旅行社争取到忠诚的客户群体。
5、要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导游工作内容繁多,一次团队旅游活动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导游来全部完成的,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作为一个全陪导游来说,需要和团队负责人,地接导游、景点导游、饭店、宾馆、司机等组成一个工作集体,来完成一次旅游活动。这就要求全陪导游必须要有良好的协作精神。首先是主动配合,本着平等真诚的原则,沟通信息、交流思想、团结互助,与各方建立起良好的理性的人情关系;其次是相互协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切忌无理干扰对方的活动,侵害他方的利益,同时坚决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再其次,要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尊重彼此的隐私权,处理好各方的关系,同行之间、同事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最后要勇于承担责任,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引发矛盾是常有的,当矛盾出现时,应该以“君子”的态度来对待它,要沉着冷静,果断处置,更要有包容的态度,学会换位思考,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位置进行思考,包容谅解别人的错误或过失;是自己的责任要勇于承担,绝不能相互推诿,更不能以诋毁他人的手段来逃避或推卸责任。总之,良好的合作精神是组织好旅游活动,高质量的完成导游服务的前提,只有全陪、地陪、司机等各方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旅游活动就会顺利和谐的进行,我们所做的各项旅游服务也会让旅游者获得物质上、精神上的最大享受,获得心里上的最大满足,从而赢得游客的信赖,为旅游业赢得信誉,最终为旅行社争取到忠诚的客户群体。
6、要有良好的精神面貌。也就是说导游员要时刻保持自己良好的仪容、仪表、神态、风度。首先着装要整洁得体,不能衣冠不整,邋里邋遢;装饰要得体适宜,不能过分注重修饰,要符合自己的身份特征;其次,待人自然大方,彬彬有礼;办事果断利落,不拖泥带水;要精神饱满,站有站像,坐有座姿,行走有度。在讲解中口齿清楚、语调和谐、快慢相宜、亲切自然、风趣幽默,给人以美的享受。在与游客交流的过程中要热情周到而不阿谀奉承,活泼有趣而不轻佻讨厌、自尊自爱而不狂妄自大。总之,作为导游员,时刻以饱满精神,乐观自信的态度站立在游客面前,以热忱工作、诚恳的心态服务与游客,就一定能够获得大家的信任和支持,就可能带好旅游团队,并且取得满意的效果。
从事导游工作几年来,最深的感受就是学海无崖,真正体会到了“书到用时方恨少。”工作实践中越来越感觉到“知识就是力量”的重要性,而我自己还是懂的很少,知的很少。我深知“不积跨步,无以之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3、要准确、清楚、生动的作好讲解服务。
导游讲解服务是整个旅游服务活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包括途中讲解、景点讲解、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物、民俗风情、城市市容,还包括参观访问、工农业考察、商务考察、经验交流、座谈会、咨询等等内容。在导游讲解过程中,我认为“准确、清楚、生动”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首先“准确”是首当其冲,至关重要的,在讲解过程中牢记“一伪灭千真”的教训,切忌胡编乱造、张冠李戴、信口开河,这样会使游客有被蒙蔽、愚弄的感觉,会引起游客的反感、责备、投诉,甚至否定一切,严重的影响旅游计划的实施。要知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求知”是重要的内容之一,而我们导游就起着传播知识信息、传递审美观念、播洒中华文明的重任,因此导游语言必须科学、规范,传递的信息必须正确无误,这样更能够吸引游客的注意,满足游客的“求知”愿望,我们才会得到游客的尊重和敬佩,这是顺利完成旅游计划的重要前提。其次,“清楚”是关键,在导游讲解中,清楚、简洁流利的语言表达,是导游语言科学性的又一体现。口齿清楚、言简意赅、措词恰当、组合相宜、层次分明、逻辑性强,避免使用生僻的词汇和滥造词汇,这是导游讲解基本的要求;另外在讲文物古迹、人文景观时,其历史背景、艺术价值、包涵的寓意、文化内涵都要讲清说明。另外,“生动”是调和剂,是创造旅游团队和谐气氛的重要手段。如果讲解过程中,语言平淡无奇,象和尚念经似的单调、呆板,会是旅游者感到索然无味,在心里上产生不耐烦或厌恶的情绪;而生动形象、幽默风趣、妙趣横生的讲解能够创造出美的意境,可调整旅游者乐观的心态、欢乐的情绪、浓郁的游兴,创造的是一种和谐、欢乐、积极、高昂团队气氛,给人的是一种美的享受。当然,“幽默”要建立在“品位”上,列宁说过“幽默是一种优美的、健康的品质。”幽默应是有礼的、高雅的、不冒犯他人的健康的语言和表现。
4、要有敏锐的观察力、正确的判断力。
旅游是一种社会群体活动,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含“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而其活动的主体是人,我们业内常说,自己是“合法的人贩子”,常言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在,世界大了,什么人都有。”旅游者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从事着不同的职业,文化层次高低不等,性别年龄各不相同,兴趣爱好因人而异,身体状况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导游员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每带一个团队,就要迅速的观察团队人员的年龄结构、性别比例、身体状况等;很快的和游客进行沟通,从游客的言谈举止中判断出客人的文化层次、兴趣爱好,找到和游客相容的交汇点,以便找准自己导游服务的切入点,是自己能很快和游客融为一体,打成一片,是游客对自己有初步的好感。在旅游服务过程中,也要处处留心,在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上观察游客的情绪变化,并且要和游客进行积极的沟通,了解游客的心里状态,根据游客对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不同喜好,在游览时间、游览顺序上,在讲解方式、讲解风格上做出相应的变化;根据游客的年龄层次、性别、兴趣爱好的不同适当的调整旅游的节奏、劳逸的强度,适度的进行娱乐活动。总之,时刻掌握游客的情绪和状态,作出正确的判断,随时进行调整和纠偏,时刻保持旅游团队的和谐有序,这是顺利实施旅游计划的重要方法。 5、要有良好的合作精神。
导游工作内容繁多,一次团队旅游活动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导游来全部完成的,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作为一个全陪导游来说,需要和团队负责人,地接导游、景点导游、饭店、宾馆、司机等组成一个工作集体,来完成一次旅游活动。这就要求全陪导游必须要有良好的协作精神。首先是主动配合,本着平等真诚的原则,沟通信息、交流思想、团结互助,与各方建立起良好的理性的人情关系;其次是相互协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切忌无理干扰对方的活动,侵害他方的利益,同时坚决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再其次,要本着相互尊重的原则,尊重彼此的隐私权,处理好各方的关系,同行之间、同事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最后要勇于承担责任,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引发矛盾是常有的,当矛盾出现时,应该以“君子”的态度来对待它,要沉着冷静,果断处置,更要有包容的态度,学会换位思考,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位置进行思考,包容谅解别人的错误或过失;是自己的责任要勇于承担,绝不能相互推诿,更不能以诋毁他人的手段来逃避或推卸责任。总之,良好的合作精神是组织好旅游活动,高质量的完成导游服务的前提,只有全陪、地陪、司机等各方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旅游活动就会顺利和谐的进行,我们所做的各项旅游服务也会让旅游者获得物质上、精神上的最大享受,获得心里上的最大满足,从而赢得游客的信赖,为旅游业赢得信誉,最终为旅行社争取到忠诚的客户群体。
1、热情、细致:良心导游会用热情细致的服务态度迎接游客,回答游客的问题,并为游客提供旅游建议和建议。2、专业、知识丰富:良心导游在工作中会展现出自己的专业性和知识水平,为游客介绍景点历史文化背景、风景特色、当地人文风情等方面的知识。3、诚信、守规:良心导游会遵守旅游行业规范,遵守合同条款,不强制游客消费,不收取不合理的附加费用。4、安全、负责:良心导游会关心游客的安全,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游览过程中提供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建议。导游强制顾客消费并不是普遍现象,但是一些不良导游会利用游客对旅游目的地和文化的不了解,强行引导游客消费,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收取游客额外费用,给游客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不良体验。因此,在选择导游或旅行社时,游客应该多加了解、谨慎选择,避免遇到不良导游和旅游陷阱。
旅游安全承诺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本人的xxx(例:父亲)参加线路旅游xxx(时间: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一、旅游者身体状况良好,出发前对本次旅游行程已经做过综合了解,认为自身身体状况能完成本次旅行。
二、旅游者能听从导游的合理安排,尊重当地人风俗习惯,不主动挑衅矛盾,遇事不冲动,以平和心态处理。
三、旅游者旅游期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文明旅游、安全旅游,不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集会,坚决抵制一切危害社会的不法活动。
四、旅游者因自身突发或惯有慢性疾病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负,若遇自然灾害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负,均与本次旅游组织者无关。
五、旅游者在出发前已经足额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
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
七、选择安全的娱乐场所,参加各种活动时遵守安全规则,采取保险措施,不要进入各种非法营业的娱乐场所。
八、旅游期间,旅游者要单独行动须征得团队负责人或导游同意,并把自己的去向和返回时间提前告知。
九、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若有遗失,责任自负。
承诺人(签章):xxxx
被承诺人(旅游者签章):xxx
旅游安全承诺书2为感谢公司员工为公司发展所付出的不懈努力,增强大家的凝聚力,丰富集体生活,让员工以更饱满的精力更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面对工作。同时也为增进同事之间的交流与沟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计划X月份外出旅游。为保证旅游的顺利开展,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行程安排
第一批:xx,队长:XX
时间:XXXXX
第二批:XX,队长:XX
时间:XXXX
二、活动对象
1、入职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者;
(1)旅游归来后在公司工作不足3个月(含3个月),活动费用由员工个人全额承担(费用在其工资中扣除);
(2)旅游归来后在公司工作满3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含10个月)人员,活动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50%(员工承担的费用将在其工资中扣除);
(3)旅游归来后在公司服务满10个月以上人员,活动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
2、入职未满六个月者;
(1)旅游归来后在公司服务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活动费用由员工个人全额承担(费用在其工资中扣除);
(2)旅游归来后在公司服务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人员(含12个月),活动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50%(员工承担的费用在其工资中扣除);
(3)旅游归来后在公司服务满12个月以上,活动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
三、旅游费用
1、XXXX
2、XXXX
四、温馨提示:
1、如有晕车的同事请在出发前服用晕车药;
2、气候:XX可根据当地天气情况准备好雨具及防寒防晒防冷防虫用品,如需要游水的请自带好下水的相关用品。
3、请听从导游和领队的安排;
4、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
5、为保障人身安全,请结伴游玩,不可个人私自远行;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诺人:xxx
承诺日期:xxx
旅游安全承诺书3本次活动本着放松心情、亲近自然、无任何商业目的、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但户外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为了让出游同学度过一个愉快的旅程,并保证同学旅游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全体出游同学必须遵守如下安全与管理承诺:
一、出游同学必须听从班级的统一安排,必须服从负责人的指挥。参加活动者在此次活动期间的个体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二、参加本次活动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循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旅行时不可擅自脱队。特殊情况单独离队,应征得负责人同意,并告知负责人去处,返回时间,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手机。
三、抵达景区游览前,听从负责人安排,谨记负责人交代的'集中地点、时间、所乘游览巴士车号。万一脱团,请于集中地点等候负责人返回寻找,并及时拨打负责人电话。
四、自由活动时间,应结伴而行,必须特别注意安全,严禁单独外出。严禁做随地乱扔,乱涂乱画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
六、旅游途经危险区域景点时,必须结伴而行,不能独自冒险前往,必须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出现意外尽快救治伤员,并及时报警求助。
七、行程中或自由活动时,身体状况不佳者不得参加。景区如有安全警戒线,不得超越安全警戒线,遵守景区规章制度。
八、外出旅行,注意饮食安全,避免吃生食、已剥皮的水果,腐的败的食物,忌暴饮暴食,不得接受陌生人送的饮料、食品。
九、外出旅游将贵重物品放随身携带,注意保管,切勿离手。丢失自负。
十、出游员工需随身带好身份证件、学生证、现金、手机等物品,保证手机通畅,记录下负责人电话。
十一、由于出游同学不遵守以上承诺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由出游同学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十二、本次活动召集人、组织者对参加本次活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十三、本次活动时间:20xx年4月22日(上午6:30至中午11:00)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同意。
承诺人:xx
日期:xx
旅游安全承诺书4公司于20xx年*月组织川渝地区旅游活动。
本次活动本着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举行。旨在放松心情、亲近自然、体验旅游当地的风土人情。但旅行活动有风险,参加者应有必要的风险意识。为了让本次出游成员度过一个愉快的旅程,并保证各成员旅游期间人身及财产安全,全体出游成员对旅游过程中的安全、纪律等事项承诺如下:
1)遵守团队纪律,服从公司组织安排,不中途离团,不单独行动。参加此次活动期间各成员个体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2)活动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尊重旅游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风情和风土人情。
3)妥善保管个人自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行李。
4)注意饮食安全,尽量避免吃生食及来路不明的食品。
5)注意环保,不随地乱丢乱扔垃圾和废弃物,不乱涂乱画;注意自身言行举止,体现团队良好的精神风貌。
6)不参与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活动。
7)出游成员需随身携带个人身份证件、现金及通讯工具;保证通讯工具的随时畅通,并记录本次活动负责人联系电话。
8)由于出游成员不遵守以上承诺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出游人员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9)本次活动召集人、组织者对参加本次活动成员的人身安全不负有民事及相关连带责任。
10)活动时间:20xx年*月**日08:00至20xx年*月28日24:00(共*天*晚)
11)地点:****
12)本次活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我已认真阅读上述条款,并且对其承诺。
承诺人:(签名)
旅游安全承诺书5本人xx部门,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旅游路线为:海南四日游,旅游时间为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11月3日。并对旅游过程中的安全、纪律等事项承诺如下:
1、遵守团队纪律,服从公司组织安排,不中途离团,不单独行动;
2、不参与刺激性活动(如探险、攀岩、潜水等);
3、尊重旅游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4、妥善保管自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和行李;
5、注意饮食卫生,尽量不吃街边、小摊上不卫生的食物;
6、注意环保,不乱抛垃圾和废弃物,注意自身言行举止,体现恒大人良好的精神风貌;
7、不参与其他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一切活动。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件将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xx
日期:xx
旅游安全承诺书6为确保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自动化2131班同学在出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让出游同学度过一个愉快的旅程,并保证同学们旅游期间人身、财产安全,全体出游同学自愿遵守如下安全与管理承诺:
1、出游同学必须听从班长和小组长的统一安排,必须服从班长和小组长的指挥;
2、旅行时不可擅自脱队,特殊情况单独离队,应征得班长的同意,并告知组长,必须随身携带电话,保持通讯畅通,以免发生意外;
3、遵守交通法规,不盲目抢道、强行抢道,不在道路上互追逐、打闹,步行时走右行人行道;
4、抵达景区游览前,听从班长的安排,谨记班长交代的集中地点、时间。万一掉队,立刻与班长及组长联系;
5、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应结伴而行,并告知班或组长,必须特别注意安全,严禁单独外出;
6、旅行途中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斗殴活动,随时提高防范意识,尽量避免与陌生人搭讪,如遇紧急情况及时报警;
7、旅游途经危险区域景点时,要尽量结伴而行,千万不要独自冒险前往,必须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出现意外尽快救治伤员,并及时报警求助;
8、行程中或自由活动时若有刺激性活动项目,身体状况不佳者不得参加,任何同学严禁戏水,游泳;
9、外出旅行,注意饮食安全,不得接受陌生人送的饮料、食品;
10、外出旅游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注意保管,切勿离手。保证手机通畅,记录下班长和组长的电话。
11、由于出游会员不遵守以上承诺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由同学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对于以上各条款及注意事项,同学们须认真阅读,以保证自身安全,防止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及合法权益受损害事故。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及学校、学院规定而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接受相应的校纪校规处分。
本承诺一式份,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学校保留一份,交辅导员保留一份。
承诺人:xxx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出旅游已成为一个新的消费热点。旅游合同作为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倍受关注。但由于目前立法滞后、立法层次过低,使得在实践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仍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出现。本文旨在本着民法平等、公平的原则,通过借鉴和参考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来对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初步探讨,阐述本人对此的相关看法。
关键词:旅游者;旅游合同;权利义务……
一、何谓“旅游合同”
在学界对旅游合同一般认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在此方面台湾地区的学者有较多研究,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Reisevertrag)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林诚二则认为旅游契约为“称旅游者,谓当事人约定,由旅游营业人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而由旅客给付旅游费用之契约。”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后二者均采用了狭义说,而这也正是为各国立法所广泛采纳的。如德国民法典第651a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325条“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人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1970年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约(即ICTC)第1条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综上,笔者在文中所述的旅游合同也将采狭义说,即旅游合同为由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费用给付义务
这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至于旅游费用的种类、数额及给付时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台湾地区的学者林诚二认为旅游费用应包括“代办交通、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如代办出台手续费、交通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游览费用、接送费及行李费)以及税捐、旅游营业人应收之报酬以及合理之利润。”前南斯拉夫的《旅行组织合同》中规定“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最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如未规定期限,旅客应按习惯做法至迟在交给旅行文件之日向旅行组织者付清旅费。”在现今实务操作中旅行社一般以缔约时预付为基本原则,也就是当旅游者在旅游前交付费用后,他们就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了。
(二)附随义务
依照诚信原则和旅游合同的特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也可称为“旅客之从给付义务。”如旅游者有义务及时提交旅游所需相关文件,协助导游安全有序地进行旅游,遵守时间和安全上的约定等。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3条第1项规定“旅游需旅客之行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为其行为者,旅游营业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旅客为之。”而前南斯拉夫的《旅行组织合同》中的规定更严格、更详细,其要求旅客把组织旅行所必需的全部真实完整的文件,特别是把购买车、船、机票、预订旅馆所必需的个人证件和其他证体以及出入国境所必需的证件交给旅行组织者。且旅客应注意使本人以及证件和行李符合有关边境、海关、货币和检疫的规定以及其他行政性规定所确定的条件。
三、旅游者的权利
(一)变更权
即旅游者可以变更旅游合同,由第三人代为参加旅游,当然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上主要有: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4条规定“旅游开始前,旅客得变更由第三人参加旅游。旅游营业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三人依前项规定为旅客时,如因而增加费用,旅游营业人得请求其给付。如减少费用,旅客不得请求退还。”德国民法典第651b条规定“(1)在旅游开始前,旅客可以要求由第三人顶替他参加到旅游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如果该第三人不具备旅游的特别要求或者其参加旅游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机关命令,旅游举办人可以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2)第三人参加到合同中的,该第三人与游客作为连带债务人就旅游费以及因第三人参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对旅游举办人负责。”笔者认为,此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仅是旅游者的。因为旅游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之间可能有一定期间,在此期间若出现了旅游者事先所无法预料到的情况,如突发疾病、单位有应急任务等,一谓强调其必须亲身履行合同,势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允许旅游者将合同变更给第三人,能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更使旅游组织者能够获得预期的利润,而无需让双方当事人进入复杂烦人的返还价金、赔偿损失的过程。
(二)解除权
第一,任意解除权。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此解除也无须提出正当理由。但应对由此给旅游组织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规定“旅游未完成前,旅客得随时终止合同。但应赔偿旅游营业人因合同终止而生之损害。”
第二,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变更预订的旅程,或提供的给付有瑕疵,且事后拒绝补正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第1项规定“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以达预期目的之情形者,并得终止合同。”
第三,旅游者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致不能参加旅游时,可解除合同。如德国民法典第651e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存在有第651c条所列举种类的瑕疵而明显受损害的,旅客可以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旅客因此种瑕疵出于重要的、旅游举办人知情的原因而不能期望旅游的,亦同。”
第四,旅游组织者因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给付时,可以解除合同。如德国民法典第651j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者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旅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三)相关损害的求偿权
损害赔偿在各类消费合同中均是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补救措施,故求偿权无疑也是旅游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基于旅游合同所产生的求偿权大致可分为:
第一,物质损害求偿权:主要针对旅游者在旅游中所携带的财物的损失。这类损害在旅游活动中时有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Qualityoft
our-guideservice若干问题处理原则3的规定“当旅游者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或损坏情况,积极协助查找责任者。当难以找出责任者时,导游人员应尽量协助当事人开具有关证明,以便向投保公司索赔,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人身损害求偿权: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的可能性。一旦人身伤害发生后,旅游者应有权向旅游组织者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虽然现今都要求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必须为每位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综合
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旅游者的上述两种权利,也减少了旅行社相应的风险,但它无形中也为旅行社推诿责任提供了借口。故出于保护弱者的角度,应对其有所限制,当因旅游组织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上述两种损害时,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游组织者求偿;当然其的保险权益也应同时转归旅游组织者,这既避免了旅游者在保险索赔时可能遇到的不便,也能使旅游组织者的风险不致过高,同时增强其的服务和防范意识。
第三,基于连带责任的求偿权:旅游组织者应对由其选派的导游、领队、司机等相关辅助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游者应有权对此类损害提出求偿权要求。如林诚二就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7条第2项所规定的“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应包括因旅游营业人之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笔者赞同其观点,因为在旅游合同中,旅游组织者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的权利,就应承担因其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否则作为间接给付性很强的旅游服务,无疑将为旅游组织者逃避责任提供诸多托辞。
第四,精神损害求偿权:旅游是一种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行为,旅游过程中金钱与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的手段而已。因此,旅游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定会造成旅客精神健康权利的损害。ICTC对此也予以支持,在其第13条规定,旅游组织者应对因其不履行行为而给旅行者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在其第2项中具体规定了旅客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害的受偿限额。但我国的民法通则乃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未提及关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其认为因债务不履行只能产生财产上损害赔偿之债额,而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因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之损害时,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一般对因合同不履行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认可,如冯建良诉上海中旅假日旅行社合同案等。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未造成人格权损害的违约行为中的某些特殊个案也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可视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某种例外。因为旅游合同有其特殊性,正如俞宏雷所述其消费的是种精神产品,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势必会对旅游者造成精神上的阻滞,带来某种程度的精神损害,如旅游者想通过旅游带来愉悦的目的没有实现,这实质上导致其订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当然,在赋予旅游者此种精神损害求偿权的同时,也应防止其滥用权利,如在旅行社无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不应支持等,以保障旅游组织者的利益。
第五,时间浪费求偿权:这是由于旅游合同的独特性所派生的一项旅游者较为独特的权利,因时间之经过而产生损害赔偿之债。典型的立法例有:德国民法典第651f条第2项规定“旅游无法进行或者明显受损害时,旅客也可以因无益地使用休假时间而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8条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旅客就其时间之浪费,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其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除上述立法例外,其他各国鲜有立法,我国对此也未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旅游活动多有较强的时间性,且行程安排在旅游合同上已明确,多数旅游者都会依此作出相应的时间安排。一旦旅程因旅游组织者的原因而造成延误,无疑会造成旅游者在时间上不必要的浪费。而在现今高节奏的社会生活中,时间的浪费已经超过了时间经过的本来意义而具有了一定的财产价值。故此权的设立有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它会促使旅游组织者更加注意旅程安排,更好地履行旅游合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既保护了旅游者,又防止了旅游组织者过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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